"民告官"遇見"啞官"該咋辦?青島出新規(guī)這樣要求
來源:青島政務網
青島新聞網3月27日訊(記者 陳志偉)告官能見官、出庭又出聲。日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司法局發(fā)布 《關于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行政訴訟中出庭、出聲、出解、出治的實施意見 》,旨在加強行政機關應訴能力建設,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行政訴訟中實現(xiàn)“出庭、出聲、出解、出治”的目標。
不得出現(xiàn)“告官不見官”問題
根據(jù)規(guī)定需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庭審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出庭應訴率達到100%,不得出現(xiàn)“告官不見官”問題。
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以及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其他案件可以由行政機關副職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出庭應訴。
不得出現(xiàn)"出庭不出聲"、"答非所問"等現(xiàn)象
行政機關負責人充分做好應訴各項準備工作,不得出現(xiàn)“出庭不出聲”“答非所問”“問多答少”等現(xiàn)象。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應當充分了解行政相對人的訴求和觀點,向法庭說明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考量因素,并就案件的事實問題、法律適用和程序問題積極發(fā)表意見。
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參加庭審時,應當服從審判長指揮,尊重司法禮儀,帶頭遵守法庭紀律和出庭應訴規(guī)則,維護法治權威。
全過程參與 最大限度提高解決行政爭議成功率
行政機關負責人全程參與行政訴訟案件處理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通過講方法、想辦法、出解法,最大限度提高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的成功率。
庭審前,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在全面了解案情、認真研究案件、查找糾紛產生根源的基礎上,確定解決行政爭議方案,依托法院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積極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努力將糾紛解決在開庭審理之前。
庭審中,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認真答辯,既要積極回應當事人的質疑,也要耐心做好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政策法律依據(jù)、證據(jù)以及程序的解釋工作,更要依法主動配合法院做好調解工作,力爭在案件審理中解決行政爭議。
庭審后,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帶頭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對訴訟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違法行政行為,依法主動糾錯,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和行政管理;對行政機關勝訴案件,會同法院繼續(xù)做好對行政相對人的釋法說理工作,確保案結事了。
防止出現(xiàn)“有權就任性”問題
通過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進行全流程再造,推動行政機關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解決問題、化解矛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用權,堅決防止出現(xiàn)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有權就任性”問題,有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