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訊 9月23日距離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100天之際,市律師協會召開“新刑訴法100天倒計時,刑辯律師100個新期待”座談會。會議由市律協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張俊杰主持,副主任毛洪濤宣講了會前受該刑委會委托,由德衡律師所執(zhí)筆起草的“100個新期待”。隨后“刑辯律師100個新期待”受到與會者的熱議。來自市律協刑事會員會的近30位委員結合刑辯工作實
????青島市律師協會會長欒少湖參加會議并講話。
??? 附: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100天倒計時刑辯律師的100個新期待
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100天倒計時
刑辯律師的100個新期待
(青島市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
????1、我們期待: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稱《刑事訴訟法》)自2013年1月1日零時起,全部條文規(guī)定都能得到全面貫徹實施,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以任何借口非法干擾、干涉與破壞,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和統一。
????2、我們期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組織貫徹實施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時,能夠增加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簡稱《律師法》)的專題學習,使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充分認識律師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和在刑事訴訟中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地順利實施中的特殊功能。
????3、我們期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和優(yōu)先適用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任何對法律的解釋和所謂“內部規(guī)定”都應該忠實立法原意并不與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
????4、我們期待:“尊重和保障人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能夠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嚴格依法行使職權,使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并能夠獲得辯護。
????5、我們期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實務時,應當重相互制約,輕相互配合,講究分工負責和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
????6、我們期待:人民檢察院在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中,應當充分調動和發(fā)揮辯護律師的積極作用。對于律師獨立提出的舉報、報案、控告,應當由專人負責調查處理并予以答復。
????7、我們期待: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律師依法享有的辯護權、辯論權和人身權以及其他訴訟權利,積極為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創(chuàng)造條件。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確定機構暢通與同級律師協會的聯系。
????8、我們期待:人民檢察院盡快依法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行為納入法律監(jiān)督范圍,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9、我們期待:律師對刑事司法辦案人員侵犯律師及其他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甚至刑訊逼供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應由刑事司法辦案機關主要負責人負責審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和理由告知提出控告的律師。
????10、我們期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完善聽取律師意見的相關權利。律師在依法提出不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不適宜羈押和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者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書面意見時,辦案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應當面聽取律師意見并書面答復律師。
????11、我們期待:律師會見被羈押的外國人或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公民時,看守所應允許翻譯人員在場提供語言文字翻譯。
????12、我們期待:在刑事訴訟中能夠重視并尊重我國締結或者參考的國際條約,律師據以作為辯護依據的,刑事司法辦案機關應當予以查明并遵守。
????13、我們期待:律師有權對刑事案件的主管與管轄提出不同意見,尤其對偵查階段的所謂“指定管轄”、“移送管轄”的適當與否提出的意見,刑事司法辦案機關應對事實理由與法律依據予以書面答復。
????14、我們期待:在刑事訴訟中,發(fā)生管轄權移轉或者案件移送的,新受理的機關能于收到案件后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師及其近親屬。避免因管轄權移轉或者案件移送致使案件久拖不決,進而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
????15、我們期待:律師依法提出回避申請的,刑事司法辦案機關應認真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的書面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為案件當事人介紹辯護人的,辯護律師及其他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6、我們期待:偵查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或者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首先要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有權自行辯護和委托律師辯護,并向其提供由當地律師協會編印的辯護律師名錄供其選聘。辦案人員有義務及時將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律師的要求轉達當地律師協會或其近親屬、監(jiān)護人。
????17、我們期待:負責審查起訴與審判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受案三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將其要求及時向家屬如實轉達。
????18、我們期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監(jiān)護人主動委托辯護人的,刑事司法辦案機關或者看守所不得設置障礙禁止律師會見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使委托關系無法確認。
????19、我們期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僅委托一名律師作為辯護人時,看守所允許一名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我們期待: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法律援助公函)可以隨時、無障礙地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需得到刑事司法辦案機關許可,看守所不得限制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次數。
????21、我們期待: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辦案機關安排專門接待律師的部門與人員,避免因辦案人員以“外出”等借口導致律師無法提交會見申請。對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的前述犯罪嫌疑人的申請許可審批時間應控制在四十八小時內。
????22、我們期待: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不被監(jiān)聽、不被竊拍竊錄。前述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律師法》,侵害律師合法權益的非法行為。
????23、我們期待:律師會見在押或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并可以為其提供法律咨詢、法律幫助和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以及向偵查機關提出律師意見。
????24、我們期待: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期間,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偵查機關推諉或拒絕接待的,應視為違反《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行為。
????25、我們期待:刑事司法辦案機關不得因律師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并核實有關證據,包括所謂涉密證據而追究辯護律師的法律責任。
????26、我們期待:看守所和刑事司法辦案機關不再非法無理限制律師會見的次數和時間,不得阻撓與拆檢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
????27、我們期待:看守所不得向律師隱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情況,不得將在押人員以更換姓名、編號等方式侵犯辯護律師與在押人員近親屬、監(jiān)護人的知情權。
????28、我們期待:看守所不再以未換押為理由禁止律師會見,無論辦案機關換押與否,律師均有權隨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9、我們期待:律師在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閱卷不局限于查閱、摘抄。律師查閱案卷的方式不再受限制,即律師可復印、復制、掃描、拍照、摘抄或以其他合理方式閱卷。
????30、我們期待:律師申請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收集、調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時能及時得到支持。對于推諉或拒絕調取的,應視為違反《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行為。
????31、我們期待:辯護人申請調查取證,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予準許。律師持上述機關發(fā)放的調查許可令可以到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
????32、我們期待:證人出庭制度能夠真正落實,對于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律師可以承擔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除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以外的其他實際損失,切實提高證人出庭率。
????33、我們期待: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不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面前別有用心或隨意評價律師,特別是詆毀律師,甚至教唆、誘使其更換律師。
????34、我們期待:律師因參與訴訟活動而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律師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無上下級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35、我們期待: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各級律師協會認真依照《律師法》、《刑事訴訟法》,保障律師依法執(zhí)業(yè)受法律保護,保護律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36、我們期待:律師在簽收各類法律文書時只需簽字或蓋章,不需要捺印。
????37、我們期待:律師作為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時,辦案機關應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特別是查閱案卷、了解公訴機關觀點以及發(fā)表意見的權利。
????38、我們期待:通過立法解釋的形式對《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中的“及時告知”進行具體規(guī)定,防止刑事司法辦案機關對“及時告知”做出過于嚴苛的解釋,形成“律師陷阱”。
????39、我們期待:律師不因履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保密職責和未向辦案機關及時告知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40、我們期待:辯護律師認為刑事司法機關阻撓并侵害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經律師申訴或者控告,檢察機關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外,對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的,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41、我們期待:看守所能夠對偵查機關的在所內提審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從而根除在看守所內的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取證行為發(fā)生。
????42、我們期待:《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和“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能夠落到實處。
????43、我們期待:與《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書》、《判決書》具有同樣法律意義的《立案報告書》、《拘留報告書》、《偵查終結報告書》、《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等,也必須忠于事實真相,對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4、我們期待:律師提出案件存在合理懷疑的,審判機關在裁判文書中對律師提出的合理懷疑應予以評述,詳細闡述排除合理懷疑或者合理懷疑成立的具體理由和法律依據。
????45、我們期待:律師提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舉證責任不在律師。只要律師提供了初步的線索或者材料,偵查、預審、審查起訴和審判機關應當依法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并予以糾正、補正或者向律師做出合理解釋。
????46、我們期待:律師提出偵查機關可能以非法方式收集證據的,偵查人員應當到庭說明情況,而不能以偵查機關出具《情況說明》等材料予以替代,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的審查程序和方式。
????47、我們期待:律師對檢察機關提供的鑒定意見提出異議的,審判機關應當通知鑒定人員出庭對鑒定方法、依據等予以說明,并允許律師向鑒定人員發(fā)問,以查實鑒定意見的合法有效性。
????48、我們期待:律師申請專家證人出庭對某一專業(yè)問題進行解釋、說明的,審判機關應予以準許。
????49、我們期待:非法證據排除不僅應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還應包括“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情形。
????50、我們期待:區(qū)、縣(市)以上人民政府盡快將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yè)務經費予以保障,確保刑事訴訟證人出庭做證制度得以落實。
????51、我們期待:擴大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適用,對于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應保盡保,以節(jié)省司法資源、擴大人權保障。
????律師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等變更強制措施的,辦案機關應在三日之內予以答復。不同意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
????52、我們期待: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準逮捕中,應采取當面或書面等多方式充分聽取律師關于適用強制措施的意見,并對律師提出的意見予以答復。
????53、我們期待:律師對監(jiān)視居住的方式、處所提出意見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監(jiān)視居住的方式、處所選擇是否適當,并書面答復律師意見。
????54、我們期待:監(jiān)視居住期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無需執(zhí)行機關批準。
????55、我們期待:變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地點的應在變更羈押地點后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其委托的辯護律師及其近親屬、監(jiān)護人。
????56、我們期待:偵查機關不得隨意使用“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理由變相延長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
????57、我們期待:案件報送提請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退回補充偵查時,刑事司法辦案機關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律師。必要時,應將退回補充偵查提綱同時提供給辯護律師一份。
????58、我們期待:律師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刑事司法辦案機關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將來生效判決無法得到執(zhí)行。
????59、我們期待:審判機關依法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刑事案件被告人以外的責任單位(自然人)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以全面維護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60、我們期待:刑事司法辦案機關向本地律師送達傳票、通知和其他訴訟法文件應當直接送達,糾正要求律師自行去取或電話、短信通知等不規(guī)范做法。異地辦案機關通知律師的,應在郵寄方式通知的同時電話通知律師本人,確保律師能及時參與訴訟活動。
????61、我們期待:律師代理報案的,偵查機關收到后,應及時審查,告知是否立案,不立案的以書面形式告知律師。
????62、我們期待:偵查人員故意不收集、不調取或不出具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證據材料的,或者隱匿、毀滅此類證據材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63、我們期待:在檢察機關直接偵查的案件中,依法應由上一級檢察機關偵查辦理的案件,不應變相安排下級檢察機關辦理,從而規(guī)避上級檢察機關對審查批捕及偵查活動的有效監(jiān)督。
????64、我們期待:檢察機關充分聽取律師意見,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情況進行法律監(jiān)督,依法作出公正處理,并將結果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出意見的律師。
????65、我們期待: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必須立即送交看守所羈押,不得以押解等理由對犯罪嫌疑人變相所外羈押。宣布拘留后在看守所以外所做的訊問筆錄不得作為證據提交。
????66、我們期待:刑事司法辦案機關提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在正常的進餐時間,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必要的飲食,并保障其飲水、如廁與吃藥、就醫(yī)權利。
????67、我們期待:偵查機關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間隔時間不少于八小時,以便給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休息時間。
????68、我們期待:對偵查機關發(fā)現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應當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之日起或者獲取了犯罪嫌疑人有其它犯罪線索之日起開始計算,嚴禁刑事司法辦案機關變相延長羈押期限。
????69、我們期待:刑事司法辦案機關在記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時間的訊問筆錄以及與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訊問筆錄時,不得采用電腦打字復制與粘貼的方式,以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70、我們期待:偵查機關進行搜查時,應當全程錄像并保證其完整性。
????71、我們期待:刑事司法辦案機關應當將扣押的物品全部記入扣押物品清單,特別是貴重物品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隨身攜帶的物品,還應當對扣押物品采取拍照、錄像方式固定,避免事后因短缺問題產生爭議。
????72、我們期待:律師對刑事司法辦案機關查封、凍結、扣押財物提出異議的,刑事司法辦案機關應當在三日內予以答復。
????73、我們期待: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在作出后二十四小時內告知辯護律師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74、我們期待:通過立法解釋的形式確定有權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機關應當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防止技術偵查措施濫用。
????75、我們期待:通過立法解釋的形式確定技術偵查措施的執(zhí)行機關為國家安全機關。并細化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和種類,要求執(zhí)行機關依法實施,不得隨意擴大使用。
????76、我們期待:刑事司法辦案機關不應將履行辯護及代理職責的律師作為技術偵查對象,確保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及人身權神圣不可侵犯。
????77、我們期待:只有通過技術偵查措施取得的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的,該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78、我們期待:刑事司法辦案機關不再濫用偵查期間延長權和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案處理權。
????79、我們期待:在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前,偵查機關能夠設定專門程序,當面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80、我們期待: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設定專門程序,當面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特別對律師提出的偵查活動不合法、強制措施不必要和罪名不當、事實錯誤、遺漏法定量刑情節(jié)或建議不起訴等意見,應當記錄在案或附卷。
????81、我們期待:檢察機關能真正對偵查機關的取證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提出提起公訴時依法排除非法取得的證據。
????82、我們期待: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審查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移送、保管情況,對不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及時解除和發(fā)還。并對應當移送處理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全部隨案移送。
????83、我們期待:被害人在收到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后,有權委托代理律師查閱、搞抄、復制本案的案卷資料,有權會見本案被告人和約見人民檢察院的辦案人員了解情況。
????84、我們期待:審判機關組成合議庭后,應當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告知被告人,并同時通知辯護律師,以便被告人和辯護律師更好的行使回避申請權及辯護權。
????85、我們期待:審判機關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被告人是否認罪的表態(tài)不作為認定被告人是否認罪的依據。
????86、我們期待:審判人員在開庭時能夠準時開庭,避免被告人、辯護律師、公訴人及旁聽人員長時間等待。
????87、我們期待:檢察機關補充證據材料的,審判機關應當通知律師在庭前查閱補充的案卷材料。
????88、我們期待:辯護律師進出法庭與公訴人有同樣安檢待遇,并可以攜帶電腦、手機等工作用品進入庭審場所。
????89、我們期待: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庭外為出庭律師設置更衣和休息場所,也應當為律師在休庭期間與被告人無障礙交流提供場所便利。
????90、我們期待:律師當庭發(fā)表質證意見或者辯護意見時,不被審判人員或公訴人員以“時間過長”、“觀點重復”等無故打斷,充分尊重律師的辯護權與辯論權,使辯護律師有足夠的時間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行使發(fā)言權。
????91、我們期待: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時,律師要求出庭的應予允許,不得以“簡易”為借口剝奪辯護律師的出庭辯護權。
????92、我們期待:案件偵查人員在出庭作證說明情況前不得旁聽本案庭審。
????93、我們期待: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其曾經所作的書面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94、我們期待:審判機關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于審限的規(guī)定,不以撤訴、延期審理等任何形式和名目變相延長審判期限,尤其是對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和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可能適用緩刑的案件更應當快審快結。
????95、我們期待:審判機關在裁判文書中,對移送起訴的贓款、贓物及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依法一并作出處理。
????96、我們期待:審判機關能夠開庭審理上訴二審案件,以切實維護被告人的上訴權和律師的辯護權。
????97、我們期待:在上訴二審訴訟中,案卷移送在途時間與檢察機關查閱案卷的時間計入審限。
????98、我們期待: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fā)回重審案件,應當在原審庭(室)之外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99、我們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復核時,設立專門程序,由合議庭審判人員當面聽取律師意見。并保障律師申請調查取證、充分發(fā)表辯護意見的權利,真正發(fā)揮死刑復核程序的制度功能。
????100、我們期待:人民法院在交付執(zhí)行死刑前,應當通知被執(zhí)行死刑人的近親屬和辯護律師。必要時,可以根據請求安排臨終會見。
????101、我們期待:在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等刑罰執(zhí)行程序的依法變更中引入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機制,允許被執(zhí)行人及其近親屬委托律師代理申請。
????102、我們期待:偵查機關訊問未年人時,除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外,其委托律師的,應同時通知律師在場陪同。
????103、我們期待: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刑事司法機關能夠充分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雙方委托律師的意見,并根據律師提供的和解意見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104、我們期待: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應當全部開庭審理,并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所在單位聘請律師參加訴訟。
????105、我們期待:軍隊內部和監(jiān)獄內發(fā)生的刑事案件,應當允許社會律師參加辯護與代理。
????106、我們期待: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應對我國“依舊兼從輕”刑事原則做出專門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改變目前“重刑化”傾向,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 ??受托執(zhí)筆人:
????????????????德衡律師所
?????????????????????????????????????????????????????????欒少湖、毛洪濤、(謝鈺鑫、 徐紅亮、姜保良、李潔等)
?????????????????????????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