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貨物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約定內容產生糾紛,雙方當事人如何化解?近日,無棣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一起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不當處理糾紛的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承擔60000元的經濟補償。 ????劉某委托某物流公司將一批貨物由石家莊運往山東省威海港。2010年5月12日,駿馬物流公司與劉某簽訂書面運輸合同,由物流公司所有的兩輛貨車承運,司機羅某在承運人處簽字,約定運費7500元,貨到后付款。201 ????無棣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該運輸合同的目的地是威海港,但該協議注明的地址是威海,原告的主張缺乏依據,因而,被告將貨物運至威海市區(qū)即完成了承運人應負的義務。原告作為托運人,在組織卸貨的同時應當向被告支付運費,其以未到目的地威海港為由拒絕卸車和支付運費,從而形成了本次糾紛。 ????被告羅某并未采取積極合法手段將貨物交有關部門提存,尤其是在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原告方已報警的情況下,被告卻以行使留置權為由將涉案貨物運回其住處無棣縣,從而導致該運輸合同未得到切實、全面地履行,且主審法官在庭審時依法行使了釋明權,向被告闡明了長期留置原告貨物行為的違法性和后果嚴重性,但被告在原告同意交納一定數額保證金的情形下,卻依舊不將貨物交付原告。該運輸合同違約行為的延續(xù),又構成了對原告財產權利的侵害。因此,被告應當對因合同未能實際履行而給原告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羅某賠償原告劉某經濟損失60000元,被告無棣縣駿馬物流有限公司對上述羅某不能支付部分負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