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鄭民生因追求葉某等女青年不成,無端懷疑原單位負責人從中作梗,又認為葉某散布有損其聲譽的言論,欲對其進行陷害,遂懷恨在心,欲進行報復,唯恐對成年人行兇難以得逞,即萌生殺害小學生之惡念,已達泄憤報復之目的。
2010年3月23日上午6時20分許,鄭民生從家里攜帶一把長約30厘米的尖刀,竄至南平實驗小學附近伺機作案。7時25分許,鄭民生見該校門口聚集了數十名等候入校的學生,便混入人群中站在校門口,先后對13名小學生猛捅猛刺,造成8死、5重傷的慘劇。案發(fā)后鄭民生被當場群眾阻止并控制,被接警趕到現場的公安人員抓獲。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經過2個小時的審理認為,鄭民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8死亡、5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在犯罪過程中,鄭民生為泄憤報復,事先攜帶兇器,侵害對象明確,殺人犯意堅決,并利用其所具有的專業(yè)知識,選擇人體要害部位行兇,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實屬有預謀有計劃的故意殺人犯罪,且歸案后毫無悔罪表現。
法院認為,鄭民生犯罪手段特別兇殘,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巨大,不具備有任何的法定、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鄭民生請求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應予以駁回,維持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裁定。
根據法律規(guī)定,對鄭民生的死刑裁定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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