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丙奇 ????中央音樂學院一名70歲知名博士生導師、教授自爆曾與一名報考該校博士研究生的女學生發(fā)生肉體關系,并收受該生10萬元賄賂,以便幫助其順利考博。最終因女學生并未如愿上博,老教授擔心女生將此事曝光,自己搶先向學校紀檢部門坦白并退回贓款。事發(fā)之后,校方對該教授作出“取消所有招生、教學和學術權力”的處罰,并立即向北京市教委等相關部門進行了報備。(《新京報》8月15日) ??? ????2006年,由武漢赴港入讀香港城市大學的25歲女博士生,為求在考試中取得好成績,竟將一萬元現(xiàn)金放在教授的信箱,意圖行賄老師取得試題和答案。香港廉政公署在接獲城大舉報后,安排該教授與女生見面交易,當場把正抄寫試題答案的女生拘捕。該女生被判入獄六個月及充公一萬元賄款。此事曾在內(nèi)地引起軒然大波,不少論者議論兩地制度文化的差異,而事實上,在制度文化差異之外,對于大學自主權的模糊認識,也是內(nèi)地對大學校內(nèi)各類腐敗、糾紛沒有按照正常程序處理的原因。 ????一方面,本學校自主管理的教育與學術事務,學校不能“自主 ”。舉例來說,近年來,針對學生被開除、退學事件,屢屢有學生將學校告上法庭,而法院也受理了此類訴訟,還有一些案件,法院判學校敗訴,比如,2005 年,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被告鄭州大學對原告大學生董某因考試作弊作出的“勒令退學”的處分決定。這在推行現(xiàn)代大學制度的國家是不可能發(fā)生的。學校按照校規(guī)(校規(guī)根據(jù)大學章程制訂)開除嚴重違規(guī)、淘汰不合格學生,完全是學校的辦學自主權范疇,被處理學生可以在校內(nèi)依據(jù)校規(guī)進行申訴,然后學校的調(diào)查委員會、申訴委員會接受申訴、展開調(diào)查,而法院是不會接受此類申訴的。因為這意味著行政和司法權直接干涉本應屬于學校的辦學權力,會讓學校的大學章程失去法律效應。 ????另一方面,不該學校自主管理的,學?!霸浇纭惫芾怼_@在處理教育腐敗、學術腐敗中十分明顯。拿教育腐敗來說,近年來,發(fā)生在基建、后勤、教材訂購中的收受回扣,已經(jīng)列為商業(yè)賄賂加以打擊,而在招生領域、考試領域的權錢交易,卻很少被學校移送司法機關查處,往往是內(nèi)部處理;拿學術腐敗來說,雖然對于學術抄襲、造假事件中可能出現(xiàn)的學術欺詐(騙取國家課題經(jīng)費),以及挪用、貪污課題經(jīng)費的行為,輿論借鑒國外處理學術欺詐的通常做法,一直呼吁引入司法程序,加大問責力度,讓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但迄今為止,司法還未進入學術不端行為的治理領域。 ????還有一種情況是,學校不愿意自主卻不得不自主。包括學生在校外租房,出現(xiàn)安全事故,這需要學校出面處理;學生在校外的道路上發(fā)生車禍,也要學校進行處理;學生假期在外打工引發(fā)糾紛,同樣需要學校去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學生不是社會人,而是“單位人”,很多高校每年用大量的時間,處理這些與辦學無直接關系的各類事件,學校、個體與社會的權責界限十分模糊。 ????學校該自主的不能自主,不該自主的卻越界自主或不得不自主,表明我國大學的辦學主體地位并沒確立,而依法治教的現(xiàn)狀不容樂觀。在模糊與混亂的權界之下,大學陷入無辦學自主空間,同時卻有讓一些行為不端者逍遙法外的特權的尷尬——— 辦學不能堅持教育規(guī)律,違規(guī)無法按法律嚴懲,公信力持續(xù)走低。 ????改變這種情況,應建立大學的法人治理結構,賦予大學辦學自主權,同時每所大學應有由全國人大(對于國立大學)或地方人大(對于省立和市立大學)審議通過的大學章程,嚴格界定學校的辦學權力與責任,不越位、不越界,同時自主權力也不受外界的干涉。就老教授“潛規(guī)則”女生,并收受賄賂來說,合理的處理是,在校內(nèi),學校的教授委員會應依據(jù)其行為,做出取消其學術權力的處理;與此同時,司法機關應按法律規(guī)定,對事件進行調(diào)查、審理,依法處理。對于其他教育腐敗與學術腐敗的處理,也應如此,這才是自主辦學與依法治教的同步推進。(作者系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