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體育課上,老師安排學生打籃球,小林(化名)在搶奪籃球時跌倒在地,造成骨折,兩次住院做手術,共計花費八千余元。出院后,他將一起打球的同學、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萬余元。
????案件 校方擔責七成
????小林是本市一所小學的學生,上體育課時和其他同學分組打籃球時摔倒在地,造成左肱骨、內踝骨骨折。事發(fā)后,小林的家長認為,老師上課時疏于引導管理,而且學校場地凹凸不平,導致小林被同學絆倒摔傷,提出合計1萬多元的訴訟請求。學校認為,操場并沒有凹凸不平,體育老師在課前也教授了安全知識,得知學生受傷后,校方馬上將學生送往醫(yī)院救治,已經盡到了義務,加上保險公司已賠付3000余元,學校沒有理由再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受到傷害的是該校學生,事故的發(fā)生地在學校操場,學校對此地點負有管理責任,而且事故是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發(fā)生的,因此學校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校方承擔七成責任,小林自己承擔三成責任。
????家長 多數認為學校應擔責
????在記者隨機詢問的七名家長中,只有兩名家長認為學校不應承擔責任。
????家長孫女士:孩子畢竟是未成年人,他們對事物缺乏判斷力,認知能力也不成熟。如果孩子在學校受到人身傷害,老師有著不可避免的責任。家長把孩子送到幼兒園、學校,目的就是讓孩子在良好的環(huán)境里學習、發(fā)展。老師作為教育者,有責任和義務對孩子進行照顧和監(jiān)護。老師確保孩子在得到教育的同時,能安安全全地度過每一天,因此如果孩子在學校受傷,學校應該負全責。
????家長李女士:李女士的孩子今年上小學六年級。一月初,李女士的小孩在和同學打鬧的過程中受了傷,經醫(yī)院鑒定是鎖骨骨折,至今已經做了兩次手術。“那個把我孩子弄傷的小男孩也很誠實,他把事情告訴了父母,這一家人現在態(tài)度非常好,擔負了我兒子全部的治療費用?!崩钆空J為,雖然對方愿意擔負全部責任,但是學校也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校方應該加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教育。
????家長王女士:現在的學生個性強,非常活躍,在學校發(fā)生意外,尤其是體育課這種存在身體接觸和運動量大的課程,受傷很難避免,如果把責任都推到學校身上,對學校有些不公平,學校很可能因此減少室外活動,對孩子發(fā)展也很不利。
????校方 責任應該具體分析
????青島二中韓老師:在校學生受傷與學校發(fā)生糾紛的事情前些年的確出了不少,甚至有些學校一度叫停了各種體育和出校的活動,但他們認為,學生在學校很難保證不發(fā)生意外,作為學校首先不能因為怕出現意外就停止一切體育活動或者是春游、實踐活動,從學生素質和教育角度,該保證的活動必須要有。
????大名路小學欒校長:體育課是任何一個學習階段都要有的課程,因此不可能停止課程,有運動就可能存在受傷的風險,因此重要的是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出事。對責任歸屬,欒校長認為,老師是否在場、學生到底是怎么受的傷,都需要具體分析,責任大小也就不一定。
????廣饒路小學鞏校長:如果站在家長的角度考慮孩子受傷,完全可以理解他們的心情,而且學生在校內尤其是上課時間發(fā)生意外,學校的責任無法推卸,只是具體責任比例還需要明確。
????法院 保險不能取代學校責任
????審理此案的法官分析此案時表示,根據國家法律規(guī)定,學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由法律確定了的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學校承擔的是一種社會職責,學校應對在校未成年學生進行管理、照顧與保護,這種類似監(jiān)護內容的職責,并不引起監(jiān)護人身份的轉移。如因為學校未盡到管理、照顧與保護的法律義務,造成在校未成年學生人身傷害或致人傷害的,學校應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作為本案的被告,事發(fā)小學提出,受傷學生已經取得保險公司賠付的3000余元保險金,不應再向學校要求賠償。但學校集體辦理意外傷害醫(yī)療險,是以學校里的每一個學生為單位,由學生自己交保費,受益人為學生,并非是以學校名義辦理的。所以,學生在受傷后,保險公司理賠保費是學生應得的,商業(yè)保險不能免除學校因侵權而應付的賠償責任。(于順?劉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