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民陸某在與三位朋友喝下4扎啤酒后,醉死在自家樓下。喝出了人命,也喝出了一場官司。昨天,青島市北法院判令與陸某一同飲酒的兩位朋友賠償死者家屬損失的10%,即24650余元。
2004年10月2日晚9時許,陸某應朋友王某、陳某之約,并由他們開車接到一處燒烤店喝酒。晚上10點多,酒“足”飯飽后,各自
回家。次日凌晨1時許,陸某被發(fā)現(xiàn)躺在自家樓旁死亡。經(jīng)法醫(yī)檢驗,陸系酒后身亡。事后,死者之妻承認陸某生前喜歡喝酒,但她仍堅持認為,與陸某一起喝酒并將其從家中接走的王某和陳某有義務將醉酒的陸某送回家中,陸的死亡與兩人未盡護送義務有直接關(guān)系。在多次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陸某之妻將王某和陳某告到市北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等的30%,即7.5萬余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陸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過度飲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應有清醒認識,而其本人不控制酒量最終死亡,自己應承擔主要責任。兩被告沒有盡到合理的護送義務,也應承擔適當賠償責任。(通訊員徐斌記者崇真)
責任編輯:林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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