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法院網報道,兩高中學生課休時向圍墻外扔石塊,不料將一過路的退休教師砸死。11月22日,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陳某、康某共同賠償原告(死者四繼承人)13.54萬余元,被告株洲縣五中賠償原告5.8萬余元。
陳、康二人均系株洲縣五中高一(223)班學生。受害人劉愛蓮為株
洲縣退休教師。2005年4月5日上午10時課休時,陳、康和另一女生張某到學校操坪東北邊靠近圍墻的土坡上散步。圍墻外有一水塘,塘和圍墻間有一條小路。閑得無聊的陳、康兩人先后從地上拾起石塊朝圍墻外的水塘方向扔。隨后,三人回教室上課。除三人以外,當時該處無他人活動。也正在這個時候,受害人劉愛蓮正同親友掃墓歸來,沿株洲縣五中東北圍墻與水塘之間的小路返回,行至小路中段,圍墻飛出一石塊,擊中劉愛蓮的頭部,劉當場倒地,隨行的親友立即將劉送醫(yī)院搶救,但劉搶救無效而死亡。
劉愛蓮死后,花去喪葬費等共計9.35萬余元。事發(fā)后,株洲縣五中向劉的親屬支付4萬元現(xiàn)金。就其余損失的賠償問題,劉的四繼承人段樹林、劉健、段艷艷、劉佩華與縣五中協(xié)商未果后,起訴到株洲縣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陳、康、張為共同被告。
法院審理認為,被害人劉系正常通過小路,無過錯,不承擔責任;被告陳、康二人明知學校有“禁止向圍墻外扔石頭”的規(guī)章制度而不遵守,且依其智力、學歷、年齡應當預見向圍墻外扔石頭這一危險行為,可能會造成危害后果,卻疏于對周圍環(huán)境和人的安全的注意,共同實施這一危險行為,是導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應負主要責任,承擔全部損失的70%,即135491.96元,兩人之間不能確定實際侵害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鑒于陳某為未成年人,故由陳的監(jiān)護人和被告康某連帶賠償;被告張某未實施扔石頭的共同危險行為,不承擔責任;被告株洲縣五中未在校區(qū)的相應位置設立禁止的警示標志,亦未在圍墻外設立相應的安全防范設施,因而,沒有盡到在管理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義務,對造成陳、康二人實施危險行為致劉死亡后果起間接作用,應承擔次要責任,賠償原告全部損失的30%,即58068元(含已付的4萬元)。
作者:
秦飛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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