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足球框倒下后,將一14歲的中學生砸死,學校該擔多大責任?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上塘中學賠償死者父母經濟損失8311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計113116.6元。
今年1月7日下午,廈門市集美區(qū)上塘中學學生王某在足球場上玩耍時,助跑并反手抓握足球門框引體向上,致使
足球門框倒塌,鐵框架將王某砸傷,造成特重開放性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于1月8日死亡。王某的父母在與上塘中學多次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將上塘中學告上法庭,要求上塘中學支付死亡賠償金12992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王某父母認為,上塘中學無論在使用或閑置該足球門框時均沒有采取加固加牢措施,也沒有懸掛“禁止攀爬”或“禁止拉扯”的警示標志,學校和老師也從未告知學生不能拉扯足球門框,否則會造成危險。平常同學都把足球門架當成單杠吊上放下,但學校都沒有予以制止或警示。由于上塘中學對其體育設施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導致足球門框架砸傷王某并致其死亡的后果,上塘中學應對其過錯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上塘中學認為,足球門不固定不是事故發(fā)生的關鍵因素。該足球門放置在操場已有很長時間,期間也有同學上上下下地吊玩,但均未發(fā)生事故,可見不固定與砸死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之所以發(fā)生本案的事故,關鍵的原因是受害人王某不恰當地使用足球門的危險行為所致;足球門的不固定與受害人的危險動作相比較,本案受害人不規(guī)范使用球門是其致害的主要因素。因此,上塘中學只能負次要責任。
集美區(qū)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該足球框是上塘中學舉辦一次青年足球賽時留下的可移動的活動框架,上塘中學平時沒有對門框進行加固或加一個警示標志告知危險;平時有學生把足球門框當做單杠吊玩。
法院認為,該足球門框是個可移動的門框,其本身的結構致使其存在因不當使用而倒塌的危險隱患,上塘中學對于存在隱患的足球門框應妥善保藏或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但上塘中學不僅沒這么做,還放在操場任由學生玩,而且上塘中學的教學樓就在操場旁邊,老師們完全可以看到學生平常把門框當單杠吊玩,卻沒有對這種危險行為加以制止。上塘中學對該足球門框負有在不比賽時進行妥善管理的義務,以及教育和提醒學生注意這方面的安全問題的義務,但學校沒有履行相應義務,從而導致了受害人的死亡。因此,上塘中學應承擔70%的責任。
集美法院同時認為,受害人王某自身的行為也是導致后果的原因之一。首先,移動足球門框的倒塌與受害人的動作過于猛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其次,一個14歲的中學生已經有了一定的分辨能力,應該清楚其動作的危險性。所以受害人王某也負有一定的責任。但是不能苛求一個14歲的中學生有很強的安全意識,畢竟他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而且該年齡段的男生特別好動,所以可適當減輕受害者的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江俊濤
倪斌鷺 本網記者 郭宏鵬)
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