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修正案草案有望在28日交付本次常委會表決。
記者注意到,在一審稿明確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的基礎上,新增了受害人的救濟渠道和實施性騷擾具體行為的法律責任。同時,不少委員還就草案中
性騷擾、家庭暴力如何界定,婦女在生育期間的權利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建議。
建議一:反對家庭暴力和性騷擾應加強可操作性
引人關注的是,草案規(guī)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并且專門規(guī)定了家庭暴力和性騷擾受害人的救濟渠道和實施性騷擾具體行為的法律責任。
草案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南振中等多位委員認為,草案的這些規(guī)定非常及時、必要,但這還是比較原則,對于家庭暴力、性騷擾的概念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這些問題存在著舉證難、起訴難的問題,建議對這個問題的條款進行細化,對實施家庭暴力者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guī)定。
全國人大代表任玉奇建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當首先明確有關單位的法律責任,防止各部門、各單位互相推諉。一般的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部門以及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團體,認為這是家事,只有構成重傷等刑事案件才插手,結果互相推諉,受害者很難得到及時的幫助!叭绻患哟笙嚓P部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作為的處罰措施,就無法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比斡衿嬲f。
建議二:國家推行強制生育保險
關于生育期間婦女權益的保障問題,在首次審議期間,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應給予關注并作出詳細規(guī)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全國婦聯研究,將這一條款修改為:“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張肖等委員說,女同志的生育是對社會的貢獻,不能把生育問題看作是用人單位的問題,也不能讓女同志自己來承擔,而應該讓社會來分擔。因此,草案對婦女在懷孕、哺乳期間如何簽訂勞動合同等方面應有具體規(guī)定。
全國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委員王如珍建議,草案還應具體體現對女同志在生育期間的待遇問題和休假影響工作效率的補償問題。
楊興富委員認為,“國家”后面應該加“強制”兩個字,因為現在的保險制度中最差的就是生育保險,現在女同志就業(yè)很難,女大學生的分配更難,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女同志有生育問題,有孕期、產期、哺乳期,這些都不應該由企業(yè)承擔,也不應該由個人承擔,應該由社會承擔,現在生育保險都是企業(yè)承擔的,建議今后逐步由社會承擔。
建議三:禁止進行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流產
草案一審稿第24條規(guī)定:“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進行非醫(y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委員和專家提出,《母嬰保健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已經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本法可以不作重復規(guī)定,因此,二審稿刪去了這一款。
杜宜瑾委員認為,這款規(guī)定不能刪去。這部法律和《母嬰保健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里寫的角度是不一樣的,它是從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實現男女平等的角度來寫的,F在的男女比例失調非常嚴重,從根本上導致了男女不平等,因此,這部法律應該體現這一點,并在法律責任中作出相關規(guī)定。
建議四:明確保障婦女權益的具體部門
修正案草案一審稿中規(guī)定,縣級以上婦女聯合會依法接受政府的委托,承擔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此前的審議中有些委員提出,婦聯作為人民團體,其職責是協助和配合政府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不是直接行使行政權,因此二審稿刪去了這一款的規(guī)定。
叢斌委員認為應該保留。因為目前黨委、政府機關沒有保障婦女權益的常設機構,如果婦聯不能行使原來的權力,婦女的權利受到侵害就找不到“娘家”了。
張肖委員也認為,目前政府在保護婦女權益工作方面比較分散,婦聯恰恰彌補了這樣的缺陷,如果把這一條去掉,會很大程度上削弱現在工作。
趙地委員建議把草案中“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寫得再明確一點,因為現在有些人搞不明白這個機構是什么,應該在法律里把名稱寫得具體一些,便于他們工作,也便于執(zhí)法檢查!∽髡撸罕緢笥浾
王亦君 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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