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被告銀行敗訴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對銀行嚴格落實掛失、取款等核查規(guī)定,防止冒領行為,發(fā)出了警示———
案情:家住旌德路的我市居民王某于2001年9月,在我市某銀行的儲蓄所存款60萬元,并領取金額分別為20萬元的3年定期存單3張。存款到期后,2004年10月15
日,王某的妻子持上述存單取款時,該銀行告知其這3張存單已經(jīng)被掛失且存款已經(jīng)提前被支取。王某意識到自己的存款被冒領了,于是和妻子一起去公安機關報了案,案件尚未偵破。王某認為是銀行工作不慎導致了自己的損失,遂將銀行訴至市北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兌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判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沒有證明其盡到謹慎核查義務,原告要求被告兌付原告存款及利息、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應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原告存款本金合計人民幣60萬元;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合計人民幣486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的違約金(以人民幣60萬元為本金,自2004年10月15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萬分之二點一計算。)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由被告負擔。
評析:法院對此案審理查明,2002年5月7日,有不明身份的人以王某的名義到被告處掛失了上述3張存單,之后領取了掛失后補辦的存單,進而于2002年5月16日、17日兩天分6次在被告所屬的5個儲蓄機構全部提前提取了本金60萬元及利息。從被告提供的掛失申請書以及補辦的存單來看,申請掛失、補領存單數(shù)和提款都是以原告王某本人的名義辦理的,而鑒定結論足以證明,上述行為并非王某本人所為。法院認定原告存款系被他人冒領,冒領過程包括冒名申請掛失、冒名補領新存單和冒名提前支取三個步驟。
我國《儲蓄管理條例》對辦理存單申請掛失、補領存單和提前支取作了規(guī)定:儲戶遺失存單、存折的,必須持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賬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
此案的核心問題是在存款被冒領過程中,被告銀行是否履行了其應盡的謹慎核查的義務。所謂謹慎核查,是指儲蓄機構在受理存單掛失申請、補領新存單和辦理提前支取時,為確保儲戶存款安全,按照行業(yè)法定操作規(guī)程的要求,
以充分的注意和警覺,對申請行為、真實身份等實施查實和確認。只要儲蓄機構未能盡到上述義務,造成儲戶的存款被他人冒領,儲蓄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另外,此案中被告關于原告存款設有密碼而被告免責的答辯,因沒有證據(jù)證明原告故意或者過失向別人透露了存單密碼,因而不能免除被告的責任。言兼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