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qū)人民法院以欺詐發(fā)行股票罪,判處山東巨力(000880)罰金160萬元;公司原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王清華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公司原財務處副處長張傳勝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這是國內首例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因欺詐配股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業(yè)界人士對判決結果有些
失望。剛剛走出奎文區(qū)法院的大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就指出,山東巨力當事人所受的判罰,從刑法角度看,幾乎相當于沒判。在他看來,一面是上市公司高管頻頻出軌,一面是投資者屢屢受損,法律程序上的追究不力,仍是中國股市完善治理機制的一大軟肋。
股東矛盾引爆
山東巨力1998年上市,上市后連續(xù)3年年凈資產收益率超過10%,符合配股條件,并于2001年實施了配股。2005年1月15日,山東巨力及相關人員因涉嫌虛增1999年度利潤16145.7萬元,騙取配股資格,并于2001年在深交所配股1149萬股,共募集資金15971.1萬元,被提起公訴。
據《財經時報》了解,山東巨力涉嫌欺詐發(fā)行股票的“地雷”爆響,源于新舊大股東之間的矛盾沖突。
2002年11月,山東巨力原大股東濰坊巨力機械總廠與北京盛邦投資有限公司簽署協(xié)議,將其持有的山東巨力4200萬法人股(占總股本的15.2%)轉讓給盛邦投資。隨后,盛邦投資通過臨時股東大會改選,順利入主山東巨力董事會,占據9名董事席位中的5席。
5天后,巨力總廠又與具有外資背景的領先實業(yè)有限公司草簽協(xié)議,擬再向其協(xié)議轉讓3800萬法人股。這一協(xié)議成為新舊股東爭斗的導火索。當地政府和巨力總廠事后認定,領先實業(yè)與盛邦投資存在關聯關系,并極力試圖保持對上市公司控制權。
在這種背景下,2003年4月的山東巨力臨時股東大會上,巨力總廠否決了盛邦投資關于公司增設一名總裁的議案。2003年6月,巨力總廠向山東巨力董事會提交議案,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改組董事會,但遭否決。隨后,巨力總廠宣布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大股東間矛盾開始公開化。
配股項目存在問題
山東巨力股東糾紛和基本面的迅速惡化引起了監(jiān)管部門的注意。2004年1月,中國證監(jiān)會濟南稽查局通知公司,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guī),決定對其立案調查。
知情人士介紹,山東巨力當年騙取資金投入的配股項目存在問題。2001年2月22日,山東巨力2000年度配股募集資金全部到位。公司2001年年度報告顯示,配股資金所投向的4個項目中當年就有兩個發(fā)生變更。
其中一筆4000萬元被改變投向;另外一筆3000萬元項目被取消;第三個項目本擬投資5300萬元,實際投資額只有1980萬元;剩下不銹鋼復合管材項目的5480萬元為全額投入。不過,這筆與原來的農用車主業(yè)完全不搭界的投資結果很凄慘。據公司透露,山東巨力管業(yè)有限公司從成立起至今,一直虧損,未給股份公司帶來任何效益。截至2004年3月,管業(yè)公司累計虧損達1000萬元。
秋后算賬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4月至2001年2月,王清華為使公司通過配股達到募集資金的目的,在公司不具備配股條件的情況下,安排張傳勝編造虛假會計材料,虛增1999年利潤,以達到配股需要的條件。
張傳勝采取原材料少列生產成本多轉在建工程、原材料少轉生產成本、在產品少轉生產成本、管理費用及財務費用在山東巨力集團列支的方式,虛增1999年度利潤約1.61億元。2000年,王清華安排利用上述虛假的會計材料,編制配股申請材料,并在制作的配股說明書中編造虛假內容,騙取了配股資格。
法院認為,山東巨力編造虛假會計資料虛增利潤,并在配股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欺詐發(fā)行股票,非法募集資金數額巨大;王清華系山東巨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傳勝系山東巨力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0條,應以欺詐發(fā)行股票罪予以刑罰。
山東巨力3月29日發(fā)布的公告顯示,山東巨力在案發(fā)前對其虛增的大部分利潤已作為重大會計差錯進行了調整,這使得此前市場對其需要追溯調整1.61億元虛增利潤,并相應調減公司凈資產的擔心將大為減輕。
據了解,2003年7月,山東巨力曾對資產負債進行全面清查,發(fā)現公司原料少轉成本金額10439.28萬元,庫存商品盤虧金額2047萬元,未入賬的應付票據及其他應收款9700萬元,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相關要求,山東巨力在2003年年報中已對上述重大會計差錯進行了更正。公司有關人士表示,這意味著1.61億元虛增利潤中已有12486.28萬元在以往年度被糾正,本次判決對公司凈資產值的沖減將大大減輕。
據負責審理此案的奎文區(qū)法院刑事庭庭長介紹,宣判前,張傳勝已被羈押,王清華取保候審。目前尚不知道山東巨力和兩位被告人是否提請上訴。
呼吁嚴刑峻法
從2003年1月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高管違規(guī)暴露高潮迭起,共有奧園發(fā)展、啤酒花等10位上市公司高管外逃,卷走資金或造成資金黑洞近百億元。進入2005年,高管違規(guī)問題愈演愈烈,截至3月下旬,已有東北高速、山東巨力、開開實業(yè)、深圳機場等十多家上市公司高管落馬。
在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律師看來,雖然刑法介入為證券法規(guī)帶來一些新意,但證券民事法規(guī)仍然需要很大的提升。
嚴義明曾代理過多起證券民事侵權案件。他認為,投資者是最終的受害人,一些虛假陳述案例中投資者損失慘重,他們在民事賠償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嚴義明呼吁在國內盡早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讓受損股東代表對違規(guī)大股東及相關董事提出訴訟,使其承擔相應責任。
他強調,現在對證券違規(guī)的判罰存在明顯的“法不當過”。上市公司高管在違規(guī)過程中造成的影響很大,投資者損失也很大,但往往最后的判決或懲罰抵不過他造成的“過”。要真正發(fā)揮證券法規(guī)的作用,還需嚴刑峻法。
有關人士認為,內地司法界在此方面應學習香港。近幾年來,內地上市公司高管出現問題后,司法介入的速度較慢,結案后又很少有高管受到嚴懲。在他們看來,內地經濟案件量刑往往是從輕處理,且處理時效性往往滯后很多,執(zhí)行不利;香港則從嚴、從重、從快,無論是“虎山行”還是“臥龍行動”,都給證券市場帶來震懾。
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