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臺新司法解釋,4種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量刑“門檻”降低
本報訊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公布《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并宣布自今天起正式實施,該司法解釋大大降低了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等4種犯罪行為刑事制裁的
“門檻”。
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7種罪名,兩高司法解釋對其中4種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
司法解釋規(guī)定,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和侵犯著作權罪的起刑標準為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為3萬元以上。根據新司法解釋,值得注意的是,賣盜版碟逾5000張可判3至7年。
這位負責人解釋降低“門檻”的初衷:從司法實踐看,《追訴標準》和《非法出版物解釋》中規(guī)定的標準過高,是導致此類案件追究刑事責任較少的一個原因。從查處的案件看,知識產權犯罪具有智能化、隱蔽性強的特點,公安機關取證難度很大,執(zhí)法部門認定困難,降低門檻有利于提高打擊此類犯罪的力度。另外,降低“門檻”是中國對加入世貿組織有關承諾的兌現(xiàn)。
另外,假冒專利罪、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3種犯罪的起刑標準沒有改變,仍然維持了原來規(guī)定的數(shù)額。
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透露,我國自2000年至2004年11月,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知識產權犯罪案件1710件,判處1948人,近3年來,我國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數(shù)量增幅明顯,較前三年同比增長56.42%.
“門檻”降低具體內容
●與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若干規(guī)定》相比較,司法解釋對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志罪3種犯罪的起刑標準有了大幅度的降低,非法經營數(shù)額分別從10萬元和20萬元降到了5萬元。
●與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比較,司法解釋把侵犯著作權罪的起刑標準非法經營額從20萬元降到了5萬元,違法所得數(shù)額從5萬元降到了3萬元。
●單位犯罪定罪的數(shù)額標準也作了調整,由原來是個人犯罪標準的5倍降低為3倍。

天橋上販賣盜版光盤的現(xiàn)象時常可見,從今日起,新司法解釋將加大打擊盜版力度。
司法解釋五大亮點
“在線盜版”定性為侵犯著作權罪
新司法解釋諸多亮點引人關注,其中單位侵犯知識產權按個人3倍定罪
亮點1:“在線盜版”與傳統(tǒng)侵權性質一樣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復制發(fā)行”! 獡痉ń忉尩谑粭l第二款闡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指出,“根據這一規(guī)定,對‘在線盜版’行為,就可以依照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這位負責人表示,“在線盜版”犯罪行為是隨著近年來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普及而出現(xiàn)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新類型犯罪,雖然手段與傳統(tǒng)的盜版行為不同,但在侵權的性質上是一樣的。
亮點2:賣盜版碟逾5000張可判7年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shù)量合計在5000張(份)以上的,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獡痉ń忉尩谖鍡l第二款闡釋:對于以往司法解釋和相關法規(guī)中涉及的一些不甚明確,容易在司法實踐中引起分歧的問題,司法解釋也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
如刑法217條對“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并未做出明確規(guī)定,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第5條對有關內容進行了具體規(guī)定。
亮點3:“非法經營額”按銷售價算體現(xiàn)公平
非法經營數(shù)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
———據司法解釋第十二條闡釋:昨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耕表示,用實際的銷售價格來計算已經銷售的侵權產品價值,能夠客觀反映這種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并體現(xiàn)《刑法》中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另外,從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的合法權益角度看,如果非法經營數(shù)額完全按照真品價格計算,就可能造成侵權人所銷售的侵權產品的非法經營數(shù)額遠遠大于他的實際經營數(shù)額。如果按照這個數(shù)額來對他進行處罰,對他本人來講應該說是不公平的。因此,按照實際銷售價格來計算更好地體現(xiàn)了公平的法制原則。
亮點4:單位侵犯知產按個人3倍定罪
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按照個人侵犯知識產權的3倍進行定罪量刑。
———據司法解釋第十五條闡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耕解釋說,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從承擔責任和犯罪的范圍及犯罪的金額方面都大不相同,因此在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對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標準作了區(qū)別。
張耕說,在此次司法解釋中,個人定罪的標準降低了,對單位犯罪的標準也應該降低,原來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之間是5倍的標準,現(xiàn)在是3倍。這說明兩高對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的加大。
亮點5:增加共犯規(guī)定符合法理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各種便利條件或者代理進出口的,以共犯論。
———據司法解釋第十六條闡釋: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說,現(xiàn)在的一些地方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比較猖獗,和知識產權犯罪手段不斷變化,及個人和單位提供幫助有很大的有關系。
他說,從法理上看,這些單位或者個人,雖然沒有直接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但是行為人對他人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是明知的,并且在主觀上有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觀上提供了幫助犯罪的行為。因此認定為共犯。
基層法官觀點
新司法解釋將增大法官壓力
海淀法院刑一庭庭長朱軍表示,侵犯知識產權案過去較難立案
“過去我國刑法和《追訴標準》、《非法出版物解釋》中規(guī)定的量刑標準都過高,很多案件由于達不到立案標準,不利于打擊知識產權犯罪!弊蛱煜挛,海淀法院刑一庭庭長朱軍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從事審判工作15年的朱軍,至今只辦理了10余起知識產權方面的刑事案件。
“每年海淀法院侵犯著作權方面的刑事案件只有3-4起,主要是門檻太高的原因!彼榻B,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立法并不是全部需要加強打擊,一些情況還在提高門檻。1997年新刑法將販賣淫穢物品罪的量刑標準,從10張升到100張。
他說,過去很多案件不夠立案的現(xiàn)在也都可以立了,這樣將無形中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起到威懾作用。此外,這次的新司法解釋對于諸如“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等提供便利條件和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共犯論處”等問題進行了解答,這在過去法官們認識上有很大的爭議,很多法官主張不以共犯追究。“新司法解釋幫我們統(tǒng)一了認識上的問題。”
朱軍同時提到,今后這類案件會明顯增多,法官辦案壓力會更大。他希望法院今后能增強法官和書記員隊伍建設。
部門說法
草案首次征求國外專家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介紹新司法解釋出臺背景
“《解釋》的起草過程是一個廣泛征求意見的過程,尤其是對有關國家和跨國企業(yè)的意見給予了充分的關注,這是以前起草司法解釋從未有過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昨天在介紹司法解釋出臺背景時說。
曹建明介紹,2003年起,“兩高”把起草刑事司法解釋列入工作日程。2004年2月至9月,征求了公安部及有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全國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國家知識產權局等11個中央國家機關的意見。
曹建明還強調,在解釋的起草過程中,“兩高”還就有關問題先后多次、多渠道、采取多種方式聽取了中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協(xié)會、歐盟委員會等行業(yè)協(xié)會和部門的意見。在綜合專家和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該《解釋》稿又多次進行了修改。
新司法解釋起草人之一胡云騰表示中國兌現(xiàn)加入世貿有關承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騰是新司法解釋起草人之一。
昨天,他向記者表示,從我國的刑事立法看,1997年刑法規(guī)定的7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罪名,有的尚沒有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有的雖然通過司法解釋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但隨著犯罪情況的變化,已經不適應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現(xiàn)實需要;另外,刑法條文中的一些表述,由于比較專業(yè)、抽象或概括,在理解和適用上容易引起分歧。凡此種種,都需要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以統(tǒng)一認識和司法標準。
目前,許多國家把輕微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都視為犯罪,越來越重視用刑法手段保護知識產權,我國進一步加大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力度,既是提高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水平,促進我國知識產權的開發(fā)能力和我國經濟國際競爭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塑造我國重視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大國形象,履行加入WTO后莊重承諾的當然選擇。
采寫:本報記者郭曉軍廖衛(wèi)華攝影:本報記者張濤
責任編輯 原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