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網(wǎng)-南國今報通訊員 呂建華
桂林學生亞妮18歲生日這天,媽媽給她200元請同學吃飯唱歌。班主任知道后,不點名地指責亞妮“賤”。亞妮覺得無臉回校上課而離家出走。事發(fā)后,學校和班主任認為這是正常教育學生。亞妮媽媽和另兩名與亞妮有同樣遭遇學生的媽媽,起訴班主任名譽侵權,索賠精神撫慰金。
女兒突然離家出走
10月27日晚上,亞妮媽媽回家沒見女兒,只看到女兒留下的一封信?赐晷牛瑏喣輯寢尓q如晴天霹靂,幾乎昏厥。
“我不想再去學校,同學們都用異樣、鄙夷的眼神看我,班里沒有人敢理睬我……我不知道什么時候會回來……但是除了這個我想不出別的任何辦法!
亞妮媽媽仔細看女兒留下的信,并回憶3天來發(fā)生的事情,終于明白了一切:
23日晚上,亞妮問媽媽要錢慶賀18歲生日。第二天下午,亞妮請了十幾名同學唱歌、吃飯后才回家。26日上午數(shù)學課,班主任張老師在課堂上大發(fā)雷霆:“我說過,同學過生日不準請吃請喝,可班上仍有一個人過生日請客了,就在前天。而且這個人是基于某種目的的,利用生日叫我們班的男同學教她游泳,心情不好又找人陪她聊天。這么賤的事情也做得出來,我算是佩服她了。我再次警告這個人,無論你是在外面做雞也好,做別人二奶也好,都沒人管,但是請你記住,不要到學校來搞這些男同學,他們沒時間跟你耗,也給不起錢……”亞妮曾告訴媽媽,班主任還有更多不堪入耳的話,然而,亞妮的痛苦媽媽當時并未重視。
與亞妮相比,同班的李昀遭到的辱罵更多。今年5月,張老師在班上說單親家庭的子女怎么怎么的,并警告班上的同學不要和李昀在一起。李昀回家后,與媽媽抱頭痛哭。
校方認為老師沒錯
首先到學校告狀的是麗婷媽媽。麗婷在5班遭到多次辱罵后,感到難以承受,不愿去上課。麗婷媽媽認為,這些話不僅傷害了孩子也侮辱了家長,要求校領導對張老師批評教育。校領導了解情況后,稱張老師教育學生沒有錯,如果不適應該校的教育方法,可以轉學,學校隨時可以開轉學證。
亞妮媽媽找到李昀的家長,教法學的李昀媽媽很干脆:“張老師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名譽侵權!眮喣輯寢屚瑫r撥通了麗婷媽媽的手機。
律師稱侮辱他人違法
為3位媽媽提供法律援助的桂林市中遠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曹輝春認為,老師和學生在特定的環(huán)境里是從屬關系,但法定的人身權利是平等的。法律規(guī)定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不是說他的人身權可以抹殺。這種法定的權利是與生俱來的。老師應該知道這一權利。
曹律師說,名譽權是公民的人身權。什么是名譽權,如何構成侵害名譽權,我國的法律沒有下定義,關于名譽權的訴訟,在我國也還沒有確立很好的基本框架。但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guī)定,侵害名譽權的主要表現(xiàn)方式是侮辱和誹謗。從民法嚴格意義上來講,侵犯名譽權是指散布虛假的信息,造成公民的社會評價和名譽降低!睹穹ㄍ▌t》第120條規(guī)定,名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你的女兒在花季年齡,別說是老師,有人用‘雞’、‘二奶’、‘上床’、‘搞男同學’之類的語言侮辱你,你的心情如何?‘法治’的含義就是,一個公民在行為之前,就應知道什么可能是違法的,什么可能是構成侵權的,一個人能在行為之前知道自己的行為后果。老師更應該知道這些道理。遺憾的是,一些學校沒有重視增強老師的法律意識!辈苈蓭熣f。
責任編輯:孫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