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事件是指由社會矛盾引發(fā)的,形成一定規(guī)模、造成一定社會政治影響和給黨委和政府構成一定壓力的事件。包括聚眾沖擊機關、堵塞交通、圍攻械斗等,是矛盾糾紛發(fā)展到一定程度的產(chǎn)物。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改革處于攻堅階段,各種社會矛盾加劇,熱點問題增多,由此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不斷上
升,直接影響了社會政治穩(wěn)定和制約了改革和發(fā)展的進程。因此,依法律、按政策妥善化解社會矛盾,正確處理好群體性事件至關重要。實踐中我們應注意把握好三個辯證關系。 一是正確處理好“軟”與“硬”的關系。工作措施的“軟”與“硬”是相對的!败洝笔侵覆捎谜f服教育和疏導方法,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硬”是進行法制宣傳,依法依紀采取措施,適時予以打擊和處理。要正確區(qū)分群體性事件矛盾的不同性質和不同發(fā)展階段,及時調整工作思路,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做好化解工作。對有關單位因工作失誤而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一般應采取“軟”的辦法,盡最大可能化解矛盾。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耐心細致地說明情況、講清道理,贏得人民群眾的廣泛理解。對于極少數(shù)別有用心、企圖利用我們工作失誤和部分群眾存在的不滿情緒挑起事端的幕后策劃者,要嚴密控制,把握疏導教育大多數(shù)、孤立打擊極少數(shù)。對那些拒不聽勸阻、行為惡劣造成嚴重影響的,要依法果斷采取“硬”的手段,該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起到震懾與防范的雙重作用。
要進一步提高政法、綜合治理部門解決復雜矛盾的能力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水平。遇有突發(fā)群體性事件,現(xiàn)場的疏導教育工作一般應先以事件的行政責任部門為主,其主要領導要親自出面做工作,善于掌握工作主動權,注意科學把握解決問題的有利時機,主動化解矛盾,消除對立情緒,嚴防因時機不當或措施不力而激化矛盾、引起事態(tài)擴大蔓延。政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責,與有關責任部門密切配合,針對群體性事件的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和不同規(guī)模,及時調整和完善各種工作預案,高度重視和控制事態(tài)發(fā)展。要適時開展法律政策教育,積極維護好現(xiàn)場秩序。在行政責任部門做工作后問題仍未解決,且事態(tài)嚴重惡化構成違法甚至犯罪時,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慎用警力、警械及強制措施的原則,采取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措施予以處置。
二是正確處理好“治標”與“治本”的關系!皹恕焙汀氨尽笔且环N現(xiàn)象和本質、具體和抽象的關系,在一定條件下,“標”和“本”又是可以互相轉化的。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就是要把“治標”與“治本”結合起來,實行“標本兼治、重在治本”。要堅持以人為本,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觀念,實行工作重心下移,努力做到矛盾性質判斷準確、處置措施科學妥當,迅速解決一些有條件可以解決的問題,以實際行動贏得群眾信任和理解,這些“治標”措施對緩解和化解群體性事件至關重要。同時,又要立足抓早、抓小、抓苗頭,切實加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調動和組織各有關方面共同努力,從源頭上化解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不安定因素,這是實現(xiàn)社會長治久安的“治本”所在,必須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要認真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和“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辦好自己的事”的責任目標,把各級領導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工作作為檢驗其執(zhí)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標準,并與獎懲和晉職、晉級掛起鉤來,真正把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三是正確處理好“階段性”與“連續(xù)性”的關系。群體性事件按事態(tài)發(fā)展可以劃分為“前期”、“中期”和“后期”三個階段。處置工作在“前期”主要是化解出現(xiàn)的苗頭,“中期”重在控制平息事態(tài),“后期”突出治理事件形成的根源。既要針對具體人和事,按階段、分層次、有重點地進行,又要掌握不同時期、不同階段工作的內在聯(lián)系,做好結合的文章!扒捌凇绷幫ㄟ^排查調處,及時獲取、捕捉、掌握各類矛盾糾紛的信息動態(tài),認真剖析其表面的和深層次的原因,把握事件形成的因果關系,把矛盾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同時,要敏銳洞察、分析和預測事態(tài)發(fā)展的后果,不失時機地制定好“中期”處置預案,做到未雨綢繆、有備無患!昂笃凇碧貏e要注意與“前期”、“中期”工作的有機銜接,既要妥善處置平息群體性事件,又要從中總結應吸取的經(jīng)驗教訓,為領導提供從源頭上防止群體性事件發(fā)生的決策參考。還應對處置工作落實督查責任制,對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肯定,對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確保一方平安,為建設“平安青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chuàng)造更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作者為中共青島市委政法委副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