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記者 余亞蓮 實習生 鄧靈 通訊員 李中原)“給不給錢,不給下次就放更大的火”,原本以為惹了哪路“瘟神”,豈料是公司“內(nèi)鬼”作怪:為了勒索20萬元,4保安先后兩次在公司縱火,甚至竟喪心病狂地打開媒氣,共給公司造成120萬元的損失。本月中旬,這4名保安也為自己的瘋狂行為付出了代價,被判處13
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索財保安策劃“火燒公司”
據(jù)檢察機關指控:劉會峰和彭穎寶一直在大×公司當保安,平時少有“油水”可撈,為了大發(fā)一筆,2003年2月初,兩人想了個辦法敲公司一筆———放火,然后勒索。之后,公司的另兩名保安侯志勇和呂高林也被“拖下水”。
當月27日,劉會峰等人輕松弄到公司管理科科長鐘某的手機號碼,并找來一個新手機號給鐘某發(fā)勒索短信,要求他往指定賬戶存入50萬元,否則就“火燒公司”。
兩度放火損失高達120萬
為了證實這個恐嚇不是虛張聲勢,3月23日下午,趁著侯志勇值班,劉會峰大搖大擺地“溜”到公司二樓,點燃了臺車內(nèi)的海綿,火勢迅速蔓延,一發(fā)不可收拾……當眾人急忙救火時,劉會峰從容離開了。
事后,劉會峰等人多次發(fā)短信恐嚇:“再不答應我的要求,下次就放更大的火。”
為順利拿到錢,幾人干脆“一不做二不休”,4月6日下午,再次上演了火燒公司的一幕,并恐嚇:“下一次要燒毀更貴的機器!
經(jīng)鑒定,公司被兩度放火后,直接經(jīng)濟損失為120萬元。
沖涼房打開煤氣
劉會峰等人的瘋狂舉動,終于引起公司重視。雙方像“做生意”一樣,通過短信討價還價,最后將勒索的款定為20萬元。由于沒有看到錢“入賬”,心急的劉會峰等人開始進行第三次“行動”:4月30日,4人竄到公司職工集體宿舍的沖涼房內(nèi),這次他們竟打開煤氣瓶,瞬間,嗆人的煤氣在沖涼房和通道里彌漫開來,員工四處逃生……2003年5月7日,劉會峰、彭穎寶又指使不屬公司員工的王苗苗,向鐘某發(fā)送恐嚇短信。同時,幾人還抄寫了8份恐嚇信,準備在公司散播。
以放火罪量刑
接到公司報警后,公安機關經(jīng)過大量排查,終于將目標鎖定在劉會峰等人身上。5月8日,公安機關將5人抓獲,并當場從王苗苗身上繳獲8封恐嚇信。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會峰等4人的行為構成放火罪和敲詐勒索罪,兩罪之間具有牽連關系,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故對劉會峰等4人以放火罪從重處罰。王苗苗只是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
月中,市中院終審判決:劉會峰有期徒刑13年,侯志勇有期徒刑12年,彭穎寶有期徒刑10年,呂高林有期徒刑8年,王苗苗有期徒刑1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