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際接軌是一件非常爽的事,最大的好處是消除了“我們怎么老是和人家不一樣”的不安全感。因為與國際接軌,所以美國人用什么樣的不沾鍋,我們也用什么樣的不沾鍋,誰也不比誰更牛;如果美國人因此得了癌癥,我們也會得癌癥,誰也不比誰更幸運。
但問題的關鍵之處在于,如果杜邦的“特富龍不沾鍋”的確
有致癌作用,而杜邦又蓄意隱瞞了這一事實,那么可以預料的是,美國的消費者將獲得天文數字的賠償,而依據中國的“消法”,我們只能獲得價值相當于兩口不沾鍋的賠償——好好的鐵軌到這里突然變成了羊腸小道。對不起,接軌接到這兒就不接了!
記得在幾年前發(fā)生“東芝筆記本電腦事件”中,日本老板對美國用戶一出手就賠了10億真金白銀作為“和解費”,但對中國的用戶,卻只愿意打一塊“補丁”。當時中國消費者的心情,豈是一個“堵”字能夠形容的?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結局,除了部分日本人有“看人下菜碟”的小市民心理外,“美國法律的特殊性”也是一個重要原因。東芝公司副總裁古賀正一就老實承認說,如果在美國打官司,“一旦敗訴,存在被判高達100億美元規(guī)模的巨額賠償的風險”,所以還是庭外和解為妙。美國的法律含金量真高。
那么,“美國法律的特殊性”究竟特殊到什么程度呢?舉個例子:1999年4月,美國俄勒岡州的一個法庭審理了一起向大煙草公司“萬寶路”索賠的案件。吸煙受害者威廉斯的家人認為,“萬寶路”公司明知其生產的香煙可能會導致癌癥,卻沒有向公眾說明這一點,結果威廉斯誤認為“萬寶路”公司不會出售有害產品,便“天天飯后一支煙,快活似神仙”,最后死于肺癌。陪審團最終裁定“萬寶路”和威廉斯本人都有“疏忽”,對死亡事件各負50%的責任。但根據俄勒岡的法律,只要原告一方所擔負的責任不超過一半,那么仍可獲得賠償。
因此, 法官判“萬寶路”支付160萬美元的補償性賠償和795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共約8100萬美元。
顯然,這種具有明顯的懲罰、遏制功能的懲罰性賠償,就是“美國法律的特殊性”。據了解,美國的懲罰性賠償的運用非常注重行為人的主觀惡意。如果原告證明被告在實施侵權行為時具有惡意,那么就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法律經濟分析學家們認為,一般損害賠償只具有補償性,實際上是以同等數額的金錢“買回”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在貧富懸殊的情況下,這種賠償等于是給有錢人提供了一種損害他人的權利。因此只有當他們?yōu)樽约涸斐傻膿p害所承擔的費用遠遠超過了損害為自己帶來的利益時,才能夠防止損害的發(fā)生。俄勒岡法庭的陪審員們就是這么認為的:“我們覺得有必要發(fā)出強有力的信息,這個信息就是煙草公司不能欺騙公眾。”
“東芝電腦事件”一晃就過了四年,“杜邦不沾鍋事件”又不期而至,我們發(fā)現自己還停留在原處——軌道沒有向前鋪。為什么像銀行收費、汽油漲價、醫(yī)療產業(yè)化之類的事情接軌接得那么積極主動,大家攔都攔不住,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軌”卻總也接不上“國際”呢?我糊涂了!(郭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