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王婷婷)今天上午10時,市一中院對河南學生高戈狀告呂麗萍擔任校長的北京群星表演藝術學校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雙方上訴請求,維持石景山法院的一審判決。至此,這起長達三年的官司終以呂麗萍退還“贊助費”2萬元為結果畫上了句號。
1999年,高戈與群星表演藝術學校達成口
頭入學協(xié)議,并交納了贊助費3萬元和其他費用。高戈認為,群星表演藝術學校的實際情況與宣傳相差很大,他要求退學,但群星表演藝術學校不給辦理退學手續(xù),不返還贊助費。為此高戈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入學合同,返還贊助費3萬元,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
2004年3月19日,石景山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判令群星表演藝術學校退還高戈2萬元贊助費。
群星表演藝術學校和高戈均不服一審判決,雙雙提起上訴。
北京群星表演藝術學校上訴認為,高戈退學并不是由于學校辦學條件的問題,而是因為自身條件有限和出現(xiàn)連續(xù)曠課等違反學校紀律的情況,學校勸其退學的。高戈則指出,北京群星表演藝術學校辦學條件差、管理混亂是導致他退學的主要原因。另外,學校無權收取贊助費,應該向他返還全部贊助費3萬元。
市一中院審理后查明,高戈與群星學校達成入學合同后,交納了3萬元贊助費及相關費用。合同履行一年后,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因此法院認定在合同解除時,群星學校應當根據高戈學習的時間予以扣減后返還,于是做出上述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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