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的愛情很具浪漫的色彩:一次火車邂逅,使身在濟南的她和身在上海的他相戀。
隨后,他恰巧又長駐濟南。于是,他們同居了。
約兩年后,她懷上了他的孩子。
然而,此時她突然發(fā)現(xiàn)——他在上海早就有妻兒。
為10萬元的精神補償費,他被她拘禁起來……
這是一段浪漫的
火車情緣。
故事發(fā)生在2002年9月30日。
她那一年25歲。
做教師工作的她與姐姐去上海旅游,在火車上認識了自稱原籍江西省崇仁縣、現(xiàn)在上海某公司任工程師的男子吳某。
她與吳某一見鐘情,互生愛慕之心,相互留下了聯(lián)系電話。
幾天后,吳某主動給她打來了電話,稱自己馬上要去濟南分公司工作,兩個人見面的機會將更多。
她不舍得放棄這份難得的情緣,與來到濟南的吳某交往起來,并且迅速確定了戀愛關系。
熱戀期間,她發(fā)現(xiàn)吳某曾經多次接過一個來自上海的女人的電話。當問及原因時,吳某說,這個上海的女孩子一直在追求他,但自己對她沒感覺……
今年3月,二人在七里山附近租了房子同居,不久,女教師就懷上了吳某的孩子。
她一再催促吳某盡快結婚,但吳某一直借故拖延。
此時,她對吳某產生了懷疑,私下委托姐夫對吳某的情況進行調查。
2004年5月15日下午,吳某對她說,總公司有急事需要他去處理,必須馬上回上海。
她讓吳某晚兩天再走。吳某口頭上答應了,卻在下午5時出去買了當天晚上9時的飛機票。
她得知吳某非要去上海后,對吳某說:“你走了,我肚子里懷的孩子怎么辦?”但是,吳某說要等他兩周后從上;貋碓僬f。
她便打電話叫來姐姐與吳某理論。
這時,她姐夫打來電話,稱通過對吳某上海居住地有關部門的調查,證實吳某在上海已經結婚生子……
聽到這個信息后,她差點兒昏死過去,她流著淚當面質問吳某。
吳某一開始不承認,最后終于承認自己在上海已經有妻兒的事實。
經協(xié)商,為彌補她的精神損失,吳某答應進行金錢賠償。
她提出,吳某必須拿10萬元作為精神補償費用,并于5月16日逼吳某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吳某先拿5萬元現(xiàn)金,剩余的5萬元在2005年3月前還清。為防止吳某賴賬,她還讓吳某打了欠條。
5月16日晚8時,她和姐姐讓吳某給他在上海的父親、哥哥打電話,讓他們準備5萬元現(xiàn)金送到濟南。
為防止吳某逃跑,5月16日晚10時,她姐姐叫來兩個男子于某、孫某來到妹妹和吳某租住的房屋,非法拘禁了吳某。
吳某的哥哥接電話后,感覺吳某可能被綁架了,于5月18日上午打電話向濟南市中區(qū)七里山派出所報案。
接到報警后,市中區(qū)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陳洲生、政委邱圣祥立即趕到派出所,會同市中區(qū)刑警機動中隊、四中隊及七里山派出所民警趕到吳某的租住房內,于中午將她姐姐、于某和孫某抓獲,吳某被成功解救。
經七里山派出所與市中區(qū)刑警四中隊聯(lián)合審訊,她姐姐、于某和孫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昨天,她姐姐和兩個男子被市中區(qū)公安分局七里山派出所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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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涉嫌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予立案:
。.非法拘禁持續(xù)時間超過24小時的;
。.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