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上海8月18日電失竊的信用卡被人冒用得逞,責任究竟由誰擔負?一審法院說“三七開”,信用卡所有人承擔70%的責任,商家承擔30%的責任。但在17日下午審結的二審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原持卡人自負其責,商家不予賠償。
去年3月12日中午12時許,上海市民楊某的拎包被竊,內裝身份證與存有6萬余元的長城卡一張。楊某于當日報案,并于15時向中國銀行信用卡業(yè)務部辦理掛失手續(xù)。在掛失查詢時,他即發(fā)現1個多小時內,長城卡已被人在“美美百貨”進行了4筆消費,共計用去41820萬元。楊認為“美美百貨”未及時、嚴格審查即受理了被盜的信用卡,遂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賠償其全部經濟損失。
上海市一中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作為接受消費的商家,其應負的是規(guī)范操作及必要的一般注意義務。而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在享受安全、簡便消費方式的同時,更應加強妥善保管的意識。如要求營業(yè)員有超于常人的辨別認知能力,實為苛刻。在本案中,“美美百貨”已按規(guī)定要求持卡人出示與信用卡姓名相符的身份證、檢查消費簽購單上的簽名與信用卡背面署名是否相符,并取得了銀行超額消費的授權,已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對一般注意義務并無疏忽,不存在過錯。信用卡被冒用消費與楊某本人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和身份證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據此,法院判決楊某自負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