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盜竊字畫案。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10月,被告人李某通過朋友介紹結識了畫家馮某。同年底,李某為馮某裝修在本市曉望路的一套住房,雙方商定由馮某為李某作畫來抵裝修費用。1999年2月,李某為馮某裝修好房屋后,馮將自己作的50余幅畫給了李某。此后,馮認為給李的畫足以頂上裝修費,故不再給李某畫。李某為此產生不滿,伺機偷配了馮某在曉望路的住房鑰匙,于同年5月至11月期間,利用偷配的鑰匙,盜竊馮某存放于該住處的本人作品和他人贈與馮某的字畫共200余幅(其中147幅為馮某本人所作字畫,經專門評估共計價值人民幣42萬余元)。李某后將部分贓物銷贓,獲贓款人民幣2萬余元。法院認為,被告人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遂作出以上判決。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言兼曾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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