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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頁>>青島晚報>>十二版
      打開郵包炸掉雙手
      一起難以了斷的民事賠償案
      2001年06月07日 10:41:06
      郵包一打開,轟隆一聲響,領(lǐng)取郵包的女人當即被炸掉雙手,炸瞎一眼,重傷一眼……這起發(fā)生在甘肅省酒泉市的奇案曾震驚全國。如今,這起郵包炸彈案已經(jīng)過去兩年多了,罪犯也已被判處死緩;然而,由受害者提起的民事索賠案卻仍在二審之中。由于前邊刑案特殊的案情,后邊民案的審理過程便也充滿“新奇”……

        范公二字布陷阱樊恭中招郵包炸

        當年30歲的徐曉虎是一個極有心計的人。這個金塔縣古城鄉(xiāng)衛(wèi)生院的招聘醫(yī)生,與酒泉市春光信用社主任樊恭之間,有一樁至今沒有結(jié)論而且雙方都喊冤的經(jīng)濟糾紛。徐曉虎一心想實施報復,于是便自制了一個裝在木盒子里的反拆卸爆炸物,于1999年2月12日,從嘉峪關(guān)市郵政局寄給樊。郵包上和包裹單上,他詳細正確地書寫了收件人地址:酒泉市春光信用社;但卻故意把樊恭的姓名寫成“范公”。

        這“范公”二字,猶如一個陷阱,在以后的民事索賠案中,將所有有關(guān)的人和單位全部陷了進去。

        徐曉虎當時是這樣想的:如果樊恭不是一個貪心的人,就不會去郵局領(lǐng)取一個陌生人寄來的姓名不對的郵包,如果他是一個貪心的人,就讓老天去懲罰他吧。

        包裹單到酒泉地區(qū)郵政局后,被準確地投遞到春光信用社,樊恭果然中了招。不過,這并不能就說樊恭貪心,春光信用社就八九個人,根本就沒有個姓范名公的,倒是與樊恭讀音相同,讓誰看,都會認為是寄件人的誤寫。

        樊恭第一次到酒泉郵局領(lǐng)取,因身份證上姓名與包裹上收件人姓名不符,郵局未付。之后,樊便以春光信用社名義給郵局出具了一紙證明。證明稱:“我單位職工樊恭收到包裹一件,因寄件人筆誤,將收件人姓名樊恭誤寫為范公,造成收件人與身份證姓名不符,請審查后給予領(lǐng)取!2月27日,樊妻陳淑芳(酒泉市另一家信用社職工)拿著這份證明和樊恭的身份證,再次到郵局領(lǐng)取。這回,她順利地領(lǐng)出了那個巴掌大的小木盒子。

        尚未離開柜臺,陳淑芳就好奇地想打開看看這個費了周折才取出的郵包里究竟裝的是什么。慘禍就在這時發(fā)生了。郵包爆炸時,酒泉郵局營業(yè)廳也有損壞,但那份取包裹的證明完好無損。

        郵包一揭就爆炸為啥能過檢查關(guān)

        爆炸案發(fā)生后,受害者一方就開始與收寄郵包炸彈的嘉市郵局交涉,甚至找到了甘肅省郵政局與國家郵政局,以求解決搶救和治療費用。但一再遭到拒絕。

        據(jù)罪犯徐曉虎交待,他的郵包一揭就爆炸,為了避開檢查順利寄出,便很用了些心機,特地選在2月12日(農(nóng)歷臘月二十七)下午即將下班時發(fā)寄。他分析,這個時候,急著下班回家忙年活的郵局工作人員肯定會松懈。果然如他所料,郵包未被檢查即收了進去。

        刑偵人員曾問徐曉虎:“如果郵局工作人員要你打開檢查,你怎么辦?”徐的回答是:“那我只好不寄了!

        看來,只要稍加認真,一切便可避免。遺憾的是一個工作人員的一時松懈,卻讓慘禍發(fā)生了。這樣的松懈是極不應該的。《郵政法》第21條規(guī)定:“用戶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郵件,應當交郵政企業(yè)當場驗視內(nèi)件,拒絕驗視的不予以收寄。”

        受害者認為,正是嘉市郵局在收寄包裹時放棄檢查內(nèi)件的瀆職行為,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1999年8月1日,陳淑芳向酒泉地區(qū)中級法院起訴嘉市郵局,要求對方賠償醫(yī)藥費、精神撫慰費等共計302萬元。

        狀告郵局索賠三百萬原告之夫差點成被告

        300萬元的巨額索賠不能不讓嘉市郵局震驚。該局應訴策略是,首先強調(diào)徐曉虎是造成被害人傷殘的直接責任者,應承擔主要責任;其次便是緊緊抓住包裹單上的“范公”二字,認為有關(guān)各方均有過錯,均是侵害人———原告之夫樊恭首先有錯。他本應將誤收的“范公”的包裹單退回郵局,但卻向本單位陳述虛假事實騙取了介紹信,領(lǐng)取了不屬于自己的郵件。另外,他讓妻子代取郵件是“不當委托”。

        春光信用社也有錯。因明知本單位并無“范公”其人,本應將查無此人的包裹單退還郵局,卻給樊恭出具虛假介紹信,為原告冒領(lǐng)不屬于自己的郵件提供了方便,并使其冒領(lǐng)行為得逞。

        就連被害人陳淑芳也有錯。因其明知不是寄給自己丈夫的,仍冒充“范公”名義,持虛假介紹信,接受其委托冒領(lǐng)包裹。

        引人注意的是,嘉市郵局連自己的兄弟局酒泉郵局也沒放過。它抓住該局的一點疏漏———只審查了樊恭的身份證和那份證明,而未審查代領(lǐng)人陳淑芳的身份證,認為該局使受害者違章領(lǐng)取了郵件,對造成損害后果也有一定責任。

        在嘉市郵局的申請下,法庭將徐曉虎、春光信用社、酒泉郵局追加為共同被告。本來,被申請追加為被告的還有樊恭,但未獲法庭同意。

        按照嘉市郵局的觀點,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存在混合過錯,所以按照民法有關(guān)條款,應當先減輕各被告的部分責任,再由徐曉虎承擔主要責任,而后再由春光信用社、酒泉郵局、樊恭和嘉市郵局,依責任大小承擔共同侵權(quán)責任。它排的這個次序很有趣,把收寄了郵包炸彈的自己反倒放在最后。

        兩郵局公堂爭吵四被告爭辯責任

        酒泉郵局首先就與硬將自己拉上被告席的嘉市同行針鋒相對。它不但聲稱自己是這起爆炸案的另一個受害者,沒有讓受害者賠償?shù)牡览,而且直指嘉市郵局不按郵政法規(guī)辦理,是造成慘案的主要原因,應由其與徐曉虎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春光信用社也集中反駁嘉市郵局,認為致原告?zhèn)麣埖脑蛞皇切鞎曰⑧]寄爆炸物,二是嘉市郵局不盡郵件檢查職責;而且,出具證明的行為并無不妥,所出具的也非“虛假介紹信”。

        最讓人意外的是罪犯徐曉虎,在答辯中對自己的責任只字不提,反而指責嘉市郵局對郵包審查不嚴,所以才造成了今天的損害結(jié)果,并稱民事賠償當然應由該局承擔。被指為“冒領(lǐng)”的樊恭,雖未被列為被告,但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也與嘉市郵局就此問題交鋒。他說,包裹單是按掛號函件的方式直接投遞到他手中的。由于生活中寫諧音字并不鮮見,案發(fā)前,始終沒有人認為“范公”不是他樊恭,至于開證明也是酒泉郵局工作人員的要求。

        一審判賠近百萬原告被告齊上訴

        2000年11月6日,這起備受關(guān)注的民事索賠案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徐曉虎蓄意制造并郵寄爆炸物,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嘉市郵局在受理郵包時不細致檢查,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至于春光信用社,法院認為其依據(jù)包裹單上收件人地址及收件人姓名,推斷“范公”即為其單位職工樊恭姓名的筆誤,符合情理,且寄件人徐曉虎在庭審中亦承認該包裹是寄給樊恭的,故春光信用社給樊恭出具領(lǐng)包證明無不妥,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還有酒泉郵局,在原告代領(lǐng)包裹時,雖未查驗原告身份證件,但是否查驗身份證件與原告被致傷之間無必然的因果關(guān)系,故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法庭根據(jù)《郵政法》和《民法通則》有關(guān)條款,判兩被告共賠償原告934588元,其中徐曉虎賠償60%,嘉市郵局賠償40%。

        原告、被告雙方都提起了上訴。

        原告陳淑芳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運用法律正確,但判賠太少。另外,她還認為徐曉虎已負了刑事責任,嘉市郵局理當承擔更多的民事責任,故判賠不能按四六比例簡單劃分。而且,徐曉虎已被判死緩,讓其賠償只是一句空話,她要求二審法院重新確定賠償比例及費用。

        嘉市郵局也上訴了。在一審時,嘉市郵局還承認自己有過錯,并愿意承擔部分賠償,但在一審判決作出之后,該局卻不承認在受理包裹時未細致檢查,聲稱“依法對交寄的包裹進行了驗視”(但未提“內(nèi)件”二字);同時,認為原判依據(jù)《民法通則》屬于運用法律不當。其理由是《郵政法實施細則》第35條第4款:“對于違反禁寄、限寄規(guī)定寄遞的物品,造成危害人身安全的,由寄件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又認為,陳淑芳被傷害是徐曉虎故意犯罪所致,作為郵局不應承擔本應由犯罪分子承擔的民事責任。

        在嘉市郵局立場倒退的同時,其上級郵局也開始參與此案的二審?磥恚趦赡曛,嘉市郵局的上級局終于統(tǒng)一和明確了立場,決心打贏這場官司了。

        官司打了兩年至今沒有結(jié)果

        現(xiàn)在,陳淑芳面對著這樣一個局面:按照《民法通則》,她無疑將獲得賠償;但按照《郵政法實施細則》第35條第4款,她將“顆粒無收”。

        這起郵政官司是適用《郵政法》還是適用《民法通則》?問題引起爭議。有人認為《郵政法》是一個帶有部門保護色彩的法律,在權(quán)利義務的設置上不利于消費者。而堅持應適用《民法通則》一方的作者,更是認為《民法通則》是全國人大通過的基本法,《郵政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單行法,論效力,前者高于后者,所以在郵政官司中應優(yōu)先適用民法。

        陳淑芳的代理人王升貴和周清馨兩位律師還認為,嘉市郵局一方片面理解了《郵政法實施細則》第35條。就在嘉市郵局所堅持的第4款,即由寄件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款之前,還有一款,規(guī)定“對于違反禁寄和限寄規(guī)定郵寄的物品,郵政企業(yè)應當不予寄遞”。這上下款之間不是沒有聯(lián)系的。

        全面完整地理解第35條,就是:郵局應當認真驗視,防止禁寄品和限寄品違規(guī)寄遞;如果你認真驗視了內(nèi)件,但限于手段落后等等原因而未驗視出來,才談得上由寄件人承擔賠償責任。

        現(xiàn)在的問題是你自己就沒有執(zhí)行第35條,就沒有驗視內(nèi)件(說驗視了根本不可信)。兩位律師說,對《郵政法實施細則》第35條,不能回避前一款,只強調(diào)后一款。

        官司打了近兩年,爭來爭去,爭的反而不再是案情,而是法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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