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京消息2月13日,江蘇省常州市戚墅堰區(qū)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一事故受害者狀告某市政工程管理處獲得賠償。
2000年11月8日晚上,嚴某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沿常州市采菱路由東向西行駛。當車行至潢河橋西側路面時,嚴某連人帶車撞到了堆放在路面的石塊上。嚴某經醫(yī)院診斷為“左鎖骨骨折”,用去醫(yī)療費162.4元,且經醫(yī)院證明需休息3個月。事故中,嚴某的摩托車摔壞,經評估需修理費2170元。經查,路上的石塊系由某市政工程管理處堆放。為此,嚴某于今年1月18日,以該市政工程管理處為被告,向常州市戚墅堰區(qū)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14613元。
在審理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某市政工程管理處在調解書生效后5日內,賠償原告嚴某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