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昆明今晨晚報專電打死人當然是犯罪,但打“死人”是否犯罪?日前,云南省富源縣大河鄉(xiāng)三名李姓村民,就因為侮辱他人尸體,被法院判了刑。
事情起因于一次墳地之爭。去年10月3日,村民李喬保得知本村病故的蘇小忠將被安埋在與其有爭議的一塊墳地上,遂與其子李光金、李光賢前去阻止。次日,經鄉(xiāng)政府、村委會調解,蘇小忠的遺體得以安埋。但李喬保一家事后又對調解不服,10月5日下午,父子三人用鋤頭、釘耙把蘇小忠的棺木挖出并推翻,將尸體拋扔在地。
日前,富源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離奇的辱尸案。審理認為,李喬保、李光金、李光賢以泄私憤為目的,共同掘開死者蘇小忠的墳墓,致棺木損壞,蘇小忠尸體暴露在外,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尸體罪。但鑒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案發(fā)后并積極賠償了蘇小忠之妻重葬蘇小忠的損失,故可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依法判處李喬保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處李光金、李光賢各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